北京一名初三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,其父母告上法院认为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日一审认定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,判决学校赔偿这名初三学生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,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
据悉,这名学生曾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到2006年1月份。2006年3月3日下午,体育教师安排这名学生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。由于活动剧烈,这名学生突然昏迷,这名学生父亲在接到学校的电话通知后,马上赶到学校,把孩子送到医院,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这名学生的父母认为,学校在事先得知孩子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,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,并在事实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孩子死亡,具有明显过错。于是他们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。







